「公民意识」是指一个人发展出对民族国家(nation-state)积极的与意义深长的爱慕(attachment)。美国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杰诺维兹(Morris Janowitz)监于在一个已开发的工业化社会与一个高度相互依赖的世界中,若公民教育(civic education)仅限于教导传统的爱国主义(patriotism)或形式上的国家主义者的意识型态(nationalist ideology),显然是不适当的;他发现国家的与爱国的限制,因此在一九八三年提出「公民意识」一词。公民意识与国家及国际责任与义务是一致的,包含理性(reason)、自我批判(self-criticism)、与个人的担当(personal commitment)。在特殊的情况下,公民意识是历程(process),经由此历程,国家爱慕(national attachments)与义务就会形成寻找超国家的公民(supranational citizenship)。「公民意识」一词是复合的,其旨意在于避免爱国心的消极内涵(negative connotations)以及意识型态经常出现的含糊(persistent ambiguities)。其意亦欲在今日高度相互依赖的世界中,明确地重建爱国心,使之成为公民资格与公民教育的一种形态 。公民资格(citizenship)包含国家主义和爱国主义,但并不意谓对外国人的无理仇视或恐惧,或者是黩武思想(militarism)。意识型态需要彻底的反省确认,并引起广泛的遵行。它为大部分或所有生活状态提供给拥护者一种强制的行为法则。相对的,爱国主义并不建立于精心推敲或复杂的理念(ideas)与象徵(symbols)体系之上。爱国主义是对其一领土(territory)与社会的根本上的爱慕(a primordial attachment),一种深度感情以及原始的归属感(a primitive sentiment of belonging),一种认同感(a sense of identification)类似于宗教的、种族的或民族的认同。当然,历来爱国主义都被认为是现代国家的民族精神。爱国主义包含一种自动且几乎未加思考的反应,在此意义上,它类似于意识型态,但是它没有提供明确的行为法则,而仅是提供行动的概括化的导向(generalized orient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