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头文学 - 释义 案头文学,或称“案头之曲”,它与“场上之曲”相对应,特指那些极具文学性、阅读性,但不适合舞台演出的戏剧作品。 案头文学 - 概况 戏剧剧本是一种在表演艺术规范制约下的特殊文章。因此,相当多的戏剧家在进行戏剧创作时,把剧本当作特殊的文章来创作。而在中国戏剧创作史上,长期以来,就有所谓“本色派”与“文采派”的不同流派。本色派偏重剧作的演唱价值,文采派偏重剧作的阅读价值。前者是对戏剧的“舞台性”的注重,后者则是对戏剧的“文学性”的注重。二者发展到极端,就变成了“案头文学”与“场上之曲”的对立。在作家凸显才情的风潮下,有部分明清传奇,就是只能读不能演的案头剧作,这些作品最后作为文章被流传下来,但没有戏曲舞台生命。 李渔在《闲情偶寄》中提出的“立主脑”、“脱窠臼”、“密针线”、“减头绪”、“贵显浅”、“重机趣”等说法,其目的既是要把戏曲写成给“读书人、不读书人及妇人小儿同看”的场上之曲,又是要写成天体间的“绝大文章”。也一些杰出的戏曲剧本做到了这点:既可演出,又宜阅读,如王实甫《西厢记》、汤显祖《牡丹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