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正义( substantial justice ) 实质正义所谓实质正义( substantial justice ),指决定的内容或行为的结果合乎法、理或正义。合乎与否主要以法、理为主要判断依据。*法令有明定者从其规定。如解聘教师的理由符合教师法所规定的解聘条件(教师法第14条),即具有实质正义。反之,如其理由与该法的规定条件不符,即不具实质正义。*法令未明定者。则以学理或道理来判断之。如教育行政的目的为何,法令并未有所规定;但就学理或道理来讲,其目的应在提昇学习者的学习效果。因此任何教育行政决定或行为的结果,如能提升学习者的学习效果,即具有实质正义;反之,如不能提昇学习者的学习效果,即不具实质正义。 实质正义举隅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有下列情形之一,方得被解聘。解聘教师如基于这些理由才符合实质正义。1.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决确定,未获宣告缓刑者。2. 曾服公务,因贪污渎职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3.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职处分尚未期满,或因案停止职务,其原因尚未消灭者。4. 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5. 售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6. 行为不检有损师道,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者。7. 经合格医师证明有精神病者。8. 教学不力或不能胜任工作,具有具体事实或违反聘约情节重大者。 参考文献谢文全(2009)。教育行政学。 高等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