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是指青少年违反社会规范或触犯刑事法律之越轨行为;此概念在二十世纪已获得普遍的接受。一般而言,青少年的年龄大多设定在十一、二岁至二十岁左右,而「犯罪」一词来自拉丁文的delinquere,意指「疏忽」(neglect);广义的青少年犯罪是指青少年忽视服从社会所接受的行为标准。青少年犯罪是一种反社会行为;因这种行为由青少年所犯,故称为青少年犯罪。
在美国有超过三十种以上的行为型式是犯罪,包括无法矫正、药瘾、混乱、流浪者、性违规等。二十世纪的趋势倾向于采取广义的犯罪概念,青少年犯罪显着增加,部分乃因把较多的行为型式当作犯罪。青少年犯罪的增加,不但在高度工业化与高度发展的国家多有,在所谓低发展的国家,失去部落特徵文化和人口移动的地区,也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增加。
青少年罪犯的处理,在青少年法庭最常用的方法是保护管束(一种非监禁式之处分);青少年罪犯交由观护人监督。观护人的职责是以复健的观点,采取友谊的态度改变罪犯;观护人的工作是为他所辅导的人解决问题,使其能正常地就学或就业,走向正途,而免予再犯。此法的先决条件是要有训练有素的辅导人员,大多数实施青少年观护制度的国家都聘任全薪的受过训练的人员,如英国的内政部,为观护人提供训练课程。澳洲是从人生经验丰富的人士中选出志愿者。法国与比利时实施「免除监督」制,雇用全薪人员;此外对无家可归或不适当家庭的青少年罪犯提供收养家庭(Foster-Home Placement)。另一种处理青少年罪犯的方法就是替代处遇,许多国家采行此法;最常用的方法是送到复建机构,对青少年提供农业或工业训练,通常也提供社会服务的机会。有些青少年机构设置的住所,优先于集体收容所,根据青少年罪犯的程度分级,给予个别化处遇,但并不与别人隔离,如美国的新泽西州就实施群体治疗。
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措施可分二类。第一为一般预防:提供青少年福利措施,包括增设青少年服务机构,举办青少年康乐活动,推广寄养家庭制度,落实青少年就学、就业、辅导工作等。第二为特殊预防:各级学校应针对青少年之偏差行为予以诊断与辅导。这些措施包含学校与家庭之辅导服务,如在教育体系中,教师应留意学生的行为问题。在美国有社区协调委员会,由社区福利机构组成,承担儿童福利和青少年罪犯之服务工作,当青少年出现行为问题时,就送到适当的处理机构,以代替送到法庭。一般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