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森斯(1854~1908)十八岁自康乃尔大学毕业,获得工程学位,受雇于铁路公司,但不久即因经济衰退而沦为劳工,后于麻州获一教职,教授艺术、数学、历史、法文等科目。其后跟随一法官学习法律,于一八八一年通过麻州律师考试,并于波士顿大学教授法律课程,一八九零年后期也曾任教于堪萨斯大学等校,但与波士顿之关系未曾中断,也因此有许多机会参与波士顿市务。
二十世纪初期美国社会处于动荡之际,帕森斯以其多年从事公众服务的经验,于一九零一年被聘为民间之「民众服务处」(Civic Service House)主管,负责提供食物与居住的服务,获得相当成功的经验,帕森斯乃于一九零八年将此机构改名为「市民服务处职业局」(Vocational Bureau of the Civic Service House),并藉此机构落实其对职业辅导的理念。
帕森斯根据多年实务经验,认为明智的抉择涉及三大因素:(1)清楚了解你自己,你的性向、能力、兴趣、抱负、资源、限制,以及其成因;
(2)了解各种工作的要求与成功条件、优缺点、酬赏、机会与发展前途;
(3)真正合理地推论上述两组事实之间的关联。
帕森斯所提出的观点成为日后职业辅导的重要指针。其中第一项原则即对自我的分析,虽然当时并无任何可供使用的心理测验,但他以多年辅导求职者的经验,列出与个人各项特质有关的一一六项问题,其内容除个人背景资料外,包括其作息习惯、教育或训练、工作经验,乃至对个人外表、衣着、与人交往的习性等之描述。此外,亦采用类似语意差别法的设计,列出数十项人格特质(如诚实-不诚实、谨慎-粗心、主动-被动等),让受辅者自行回答,再经由辅导员的协助,澄清其对自我的了解,并进行媒合的工作。
虽然帕森斯本人并未触及任何心理测验的问题,但其所提出的自我分析概念以及所胪列的自我观察项目,可说将关乎职业选择的个人特质做了详细的探究,在理论与实务上,对个人的职业选择或企业的甄选员工均有前瞻性的参考价值。
--作者:林幸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