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头支票罪,是指付款人开列或使用在银行没有帐户或没有足够存蓄资金的支票交付给取款人,使支票在银行不能兑现的行为。美国刑事制定法中的一种犯罪。之所以把这种犯罪行为作为与诈骗罪相区别的独立一种罪,是因为以开列或使用没有银行帐户或没有充足存蓄资金的支票的方法取得财物的行为与以诈骗的方法取得财物的行为有实际的区别。空头支票罪的成立,不以法律上规定的取得财物为条件,有的法律不要求必须取得财物,只要开列或流通空头支票的即可构成本罪。有的法律规定行为人必须确知其在银行没有充足的资金,并且有骗取财物的意图。有的法律仅以前者为充足条件,本罪属于美国大多数州制定法的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