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因人、因时、因地因状态不同而定,按〔美语文粹大辞典〕对「噪音」的定义如下:(1)是一种音响,尤其是强大、杂乱,而不规则的,或是令人不愉快的音响;
(2)是一种不定型而持续性的干扰声音,使信号(包括语音)不明了或减弱其特性者称之。
在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对「噪音」的定义为:凡是随着人类的活动所产生的音响,而对人的健康或生活环境有危害者。
我国〔噪音管制法〕规定,所谓「噪音」乃指发出之声音超过管制标准而言。
人的可听频率范围为20Hz到20KHz间,其音压量(pressure level)范围为零分贝到一二零分贝。
人类系藉着耳朵功能将声音捕集、传递、振动、分析及中枢神经的辨识与反应,而从事日常生活行为与活动;如果声音的强度或频率过高时,会对耳听造成伤害。当听力损失在离开噪音环境一段时间后又可恢复的,称之为暂时性听力损失,为一种感音性疲劳。若长期处在噪音之下,会形成永久性听力损失。造成听力损失的因素有噪音量的大小、曝露时间的长短、噪音的频率特性及个人对噪音敏感的差异性等。
噪音对生理上的影响有鼓膜穿孔、消化系统失调、心脏血管系统疾病、内分泌腺功能失调、甲状腺功能失调、性功能失调、肾功能障碍;噪音对心理上的影响有干扰交谈、心烦、情绪困扰、失眠、精神障碍等。
噪音对人体危害的种类与程度须视噪音量、频率不同、曝露时间长短及开始曝露的年龄与个人体质而定。
噪音管制的目的在改善噪音环境,减少对人的生理、心理、工作绩效等的影响。一般管制途径有三:(1)音源本身的改良及管制:如在发声源上加防音罩或消音器、减少发声结构之共鸣或共振等;
(2)传音路径的改变:利用距离衰减以减音、利用障碍物防止噪音的传播如隔音墙等;
(3)受音者的保护:如个人听觉防护具等。
至于环境噪音公害之管制,我国现行颁订有〔噪音管制法〕及相关法令,采行之措施如下:(1)对于工厂(场)、营建工程、娱乐及营业场所、扩音设施订定管制标准,超过管制标准者,除依法告发给予改善期限外,并按情节分别给予罚锾、停工停业之处分;
(2)订定噪音管制标准时,参考土地使用与聚落型态等,将噪音管制区画定为四类:分别为医院、学校等极需要安宁地区,住宅区等需要安宁地区,住商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