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由省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组成。其中具体情况如下:省级行政区: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合计34个省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293个地级市、7个地区、30个自治州、3个盟,合计333个地级区划。县级行政区:969个市辖区、386个县级市、1321个县、117个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1个特区、1个林区,合计2847个县级区划。乡级行政区:8562个街道、20988个镇、8102个乡、966个民族乡、153个苏木、1个民族苏木、1个县辖区,合计38773个乡级区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