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犹处决。宋 李纲《与政府书》:“更有一事可笑,某去秋总师过 吉州,江西 漕使 韩球,公然移文州县,不使应副秋粮。不得已勾决人吏,军始得食,亦具奏矣。”
(二)、执行死刑的司法程序之一。清 制,凡判决死刑的罪犯监候处决者,于秋审及朝审后,开具名册案由,奏请予勾,其经御批勾除者,即照原判处决,谓之勾决。《清史稿·高宗纪一》:“乙未,停今年勾决。”清 昭槤《啸亭杂录·嵇文恭公》:“勾决日,廷臣皆左袒之,上顾公,公抗声曰:‘永福 为守土大员,不可轻纵。’上乃勾决。”参阅《清通典·刑六》。
勾决有两种解释:1. 犹处决;2. 执行死刑的司法程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