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法的网络释义
1662(查理二世14年)颁发。住所法主要规定:凡擅自变更居所的人,将被遣返原法定住所所在教区。驱逐令由教区济贫税管理人员申请,两个地方保安审判官当众宣布,专门人员负责强制执行。住所法的弊端:制造并强化了对劳动者的人身束缚。事实上造就了“血汗工资制”。“预防性驱逐权”殃及无辜。堵塞人口流动,加剧了贫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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