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用事业是指为城镇生产和居民生活服务的各种公用事业。包括:(1)城市自来水,指由城建部门管理的供水系统。不包括厂矿企业等非城建部门管理的自备水源及供水系统;(2)城市煤气(又称城市燃气),指由城建部门集中管理,供生活、生产用煤气的制气、供气系统。如煤制气、油制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矿井瓦斯等。不包括企业的专用气源;(3)城市供热,指由城建部门管理的,利用热电站、工业余热或集中供热锅炉等热源,实行集中供热的设施。不包括各单位自建锅炉房或其他方式为本单位供热的设施;(4)城市公共交通,指供城市居民共同使用的客运交通设施。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出租汽车)、地铁和轮渡。不包括各单位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