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分成为“固定比例分成”的简称。我国预算管理用语。 在预算收支范围的划分中,中央财政对某些收入项目按照一定的固定比例留给地方财政,以弥补其收支差额的收入划分方法。预算管理体制的一种形式。我国建国以来,不少年份采用这种方法。1951年3月政务院颁发的《关于1951年度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决定》,将国家财政收入划分为中央收入、地方收入及中央与地方的比例分成收入,使各级财政都有相应的收入来源,以满足各自支出的需要。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预算管理体制规定,当地方用固定收入不能解决其正常支出时,中央以农业税、工商营业税、工商听得税作为固定比例分成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固定比例行分成,以弥补地方预算收入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