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由法律授权的组织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所实施的行为。其中,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称为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特定的对象所实施的行为,称为具体行政行为,如公安机关对某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等。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双方当事人围绕行政行为形成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施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则负有服从的义务。行政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组织实施的所有“生效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法律行为。行政行为一般取狭义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