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机关和当事人。在我国,刑事诉讼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原告、被告。
诉讼主体,在中国诉讼理论中,通常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进行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诉讼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包括在诉讼中行使审判职能的人民法院,和为维护自身权益参加诉讼,与诉讼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行使审判权,其诉讼行为决定着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是居于主导地位的诉讼主体,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诉讼行为直接影响着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行政诉讼理论袭用了这一概念,其涵义和范围与民事诉讼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