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所检察是指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设刑事、法纪、监所、经济等检察厅,并且可以按照需要,设立其他业务机构”。这是第一次在法律上提出“监所检察”这一名词。监所检察职权在不同时期进行着不断的调整,其名称已经不能涵盖其业务范围,局限性逐步显现。2014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经中央编委批准,决定将全国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以适应新形势下检察业务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