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资格,即接受破产宣告与进行破产和解的能力。通常具有民事诉讼能力的人便具有破产能力,但由于各国对破产法适用范围规定不一,破产能力于不同国家并不相同。采商人破产主义的国家仅商人具有破产能力,采一般破产主义的国家也有规定特定经济实体无破产能力的。从各国立法通例看,凡以公共利益为宗旨设立的公法人,如银行、保险、电信、铁路等企业一般均不适用破产程序,无破产能力,以维护社会稳定。对外国人的破产能力,有的国家予以承认,有的国家则不予承认,只允许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诉讼。根据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具有破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