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水资源使用权应该是从丰水流域向缺水流域、从水资源利用效益低的使用者向效益高的使用者出让和转让。应该结合取水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公平分配国有水资源的使用权;国有水资源使用权的出让、转让不得改变水功能区划。国有水资源使用权流动的四种情况:一是国有水资源使用权同时进行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流动;二是国有水资源使用权在同一流域、不同行政区间流动;三是国有水资源在同一行政区、不同流域间的流动;四是国有水资源使用权在同一流域、同一行政区内流动。认为国有水资源使用权在同一流域、同一行政区内的流动,主要是水资源在具体单位和个人之间的转移,应该成为前三种国有水资源使用权转移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