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任教师指兼任某一学校教学工作,不在该校编制员额之内,又称「兼课教师」。在大学、专科与中学,兼课薪酬按所授钟点时数计算,一学年发放十一个月薪酬。1915年(1915),民国教育部在[官吏不得兼充学校校长及限制兼任教员办法]中指出:「一校之中兼任多于专任、究非良法。」在现行法令中,公立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大多为专任,但在核定员额内某一学科无法延聘适当之教师或已聘到职之教师在学期中途离职者,得由学校聘请人员兼课,所聘兼课教师应遴聘各该科合格教师担任之。规定在中学所聘兼课教师人数不得超过全校核定教师总名额的八分之一;在大专院校,特别是一些私立大专校院,兼任教师比例仍有一定名额之限制。
--作者:张酒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