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助敌罪,是指行为人在与外国开战或将开战期内,以军事上的利益供给敌国,或以军事上之不利益危害民国或其同盟国的行为。中国台湾省刑法中外患罪的一种。主要特征:(1)行为人只有在民国与外国开战或即将开战的时期内,实施本罪的行为,方构成本罪,否则不构成本罪。(2)本罪的行为为一般助敌行为,即以军事上利益供敌国,或以军事上之不利益危害民国或其同盟国,前者为积极的或直接的助敌行为,后者为消极的或间接的助敌行为。(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对于军事上之利益或不利益有所认识,且出于助敌之故意而实施本罪之行为,方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