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自审计是指对那些故意刁难或不原接受审计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下达审计通知书进行强自审计。 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