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住所,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住所。中国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在国际私法中有时确定法定住所的概念,以此作为连结点加以适用。例如,在英美认为,应从法院地国际私法本身的立场出发来解决住所,国际私法规定了关于取得、丧失和变更法定住所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只限于承认未成年人、已婚妇女及精神失常者的法定住所。即:关于未成年人,如果是其父亲在世时出生的婚生子女,则取得其父亲的住所,如果是非婚生子女或在父亲去世后出生的,则取得母亲的住所,在未成年人期间,其住所随父母住所的变更而变更。关于已婚妇女,以婚姻成立之时起,即取得丈夫的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