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由国家主席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解放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分为三级。一级授予当时军级和相当于军级及其以上干部。二级授予当时师级和相当于师级的干部。三级授予当时团、营级和相当于团、营级的干部。对解放战争时期直接领导国民党军队起义的人员(包括1950年6月30日以后直接领导起义的在内),根据功绩大小,分别授予一级、二级、三级解放勋章。
解放勋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1950年6月30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勋章分一、二、三级;此外,还有设有解放奖章。勋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奖章由国务院批准,国防部长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