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南洋通商大臣的简称。1861年 清 政府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下设五口通商大臣。1866年改五口通商大臣为南洋通商大臣,由两 江 总督兼任,管理东南沿海及 长江 沿岸各口岸通商、交涉事务。参见“ 南洋 ”。
清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8月,中英《南京条约》签订,五口通商(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设钦差大臣,办理外交及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通商事务,故名五口通商大臣,由两江总督耆英担任。清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3月,耆英改任两广总督,五口通商大臣衙门遂移到广州,之后由两广总督兼任五口通商大臣一职。咸丰八年十二月(1859年1月),两江总督何桂清任办理洋务钦差大臣,五口通商大臣衙门遂移到上海,之后一直由两江官员担任。咸丰十年(1860)改称南洋通商大臣,由江苏巡抚兼任。同治四年末(1866)起由两江总督兼任。1868年南洋大臣衙门迁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