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去世服满三年之丧。《北齐书·高乾传》:“先是 信都 草创,军国权舆,乾 遭丧不得终制。”唐 元稹《南阳郡王赠某官碑文铭》:“遭太夫人丧,号叫请罢,遂克终制。”金 董解元《西厢记诸宫调》卷三:“先生赴约,可以献物为定,比及 鶯鶯 终制以来,庶无反覆以断前约。”
(二)、死者生前对丧葬礼制的嘱咐。《三国志·魏志·文帝纪》:“冬十月甲子,表 首阳山 东为寿陵,作终制曰……”《晋书·宣帝纪》:“先是,预作终制,於 首阳山 为土藏,不坟不树。”北齐 颜之推《颜氏家训》有《终制》篇。
古代,父母死后,子女按礼须持丧三年,其间不得行婚嫁之事,不预吉庆之典,任官者并须离职,称“丁忧”。 丁忧源于汉代。